质疑 SCO:深入审视含糊的主张
作者:Eben Moglen [*]2003 年 8 月 1 日,星期五
世界各地的自由软件用户正在被施压,要求向 SCO 集团(前身为 Caldera)付费,理由是 SCO 对 Linux 操作系统内核或其他自由软件拥有“知识产权”索赔,要求用户向 SCO 购买“许可”。一些看似严重的指控是以一种本质上不严肃的方式提出的:通过新闻稿,没有提供任何证据来对索赔的事实依据进行认真判断。大量使用自由软件的公司正在尝试评估这一要求的法律和事实依据。未能拿出任何 SCO 合法权利受到侵犯的证据本身就令人怀疑;SCO 公开宣布决定起诉用户,而不是起诉被指控侵权的自由软件的作者或发行者,这只会增加人们的疑虑。
不可能评估未公开证据的分量。根据目前已知的事实,即 SCO 自己选择披露的事实,关于 SCO 的法律主张,出现了一些非常严重的问题。作为一名在自由软件许可方面拥有相当丰富经验的律师,我认为有充分理由驳斥 SCO 的主张。以下内容不是法律建议:公司必须根据自身情况,通过咨询自己的律师来做出自己的决定。但我想提出一些客户和律师可能需要问自己的问题,以确定他们对 SCO 许可要求的回应。
证据在哪里?
SCO 实际声称属于它,但被其他人拿走或滥用的东西是什么?虽然 SCO 谈论的是“知识产权”,但这是一个需要明确的通用术语。SCO 在任何诉讼或公开声明中都没有声称拥有被侵犯的专利。没有提出商标索赔。在其目前正在进行的针对 IBM 的诉讼中,SCO 指控商业秘密盗用,但它没有威胁要对 Linux 操作系统内核的用户提出此类索赔,它也不能这样做。无可争议的是,SCO 长期以来一直在自由软件基金会的 GNU 通用公共许可证 (GPL) 下发行 Linux 操作系统内核本身。[1] 声称自己拥有自己根据允许无限复制和再分发的许可证完全发布的任何材料的商业秘密,这不符合任何商业秘密索赔的两个基本要求:(1) 存在秘密;(2) 原告已采取合理措施来保守秘密。
因此,SCO 对 Linux 内核用户的索赔不能基于专利、商标或商业秘密。它们只能是版权索赔。事实上,SCO 最近在其第一次公开声明中声称,自 2001 年以来,某些版本的 Linux 操作系统内核(即 2.4“稳定”分支和 2.5“开发”分支)包含从 SCO 的 Sys V Unix 复制的代码,侵犯了版权。[2]
版权侵权纠纷的通常做法是向被指控侵权的发行商或发行商展示被侵权的受版权保护的作品。SCO 没有这样做。它提出在保密协议下向对 Linux 内核版权没有兴趣的第三方展示某些材料。SCO 在 7 月 21 日的新闻稿中声称,Linux 内核最近版本中用于对称多处理的代码侵犯了他们的版权。向 Linux 内核贡献代码是公开记录的:内核中的 SMP 支持主要由 Red Hat, Inc. 和 Intel Corp. 雇用的内核的频繁贡献者完成。然而,SCO 尚未展示任何据称被这些程序员复制的代码,也没有对他们的雇主提出侵权索赔。相反,SCO 要求用户获得许可。这就引出了下一个问题。
为什么用户需要许可?
一般来说,受版权保护作品的用户不需要许可。《版权法》赋予版权持有人对其作品的某些专有权利。就软件而言,授予持有人的专有权利是复制、修改或制作衍生作品以及发行。希望做版权持有人专有权的事情的各方需要获得许可;如果他们没有获得许可,他们就是侵权。但是,《版权法》并未授予版权持有人使用作品的专有权;这将使版权的基本理念失效。人们不需要版权许可来阅读报纸或收听录制的音乐;因此,即使您没有向版权持有人付款,您也可以在别人的肩膀上阅读报纸或收听夏日微风中飘来的音乐。软件用户有时会被目前用收缩包装合同展示软件产品的趋势所迷惑;为了使用软件,必须接受制造商的合同。但这并不是因为版权法要求此类许可。
这就是为什么 SCO 似乎正在威胁的针对受版权保护作品用户进行侵权损害赔偿的诉讼实际上不会发生。想象一下 SCO 当前虚张声势的文学等价物:出版社 A 声称,出版商 B 排行榜首的热销小说 X 作者抄袭了自己出版社 Y 作者的更不知名的小说。“但是,”出版社 A 的主席在新闻发布会上宣布,“我们不是起诉作者 X 或出版商 B;我们只起诉所有购买了 X 书籍的人。他们必须立即为阅读这本书向我们支付许可费用,否则我们将追究他们的责任。”这种情况不会发生,因为这不符合法律规定。
但是,自由软件的用户不是会制作副本,并且需要为此活动获得许可吗?《版权法》对复制软件的专有权做了特殊限制。为了在一台机器上执行该软件,或为了维护或存档的目的而复制软件,并不侵犯版权持有人的专有复制权。此类复制也不需要许可。但是,如果一家公司从某个来源获得了一个 Linux 内核的副本,并且为了安装在多台机器上而制作了数百或数千个副本,那么它是否需要为此目的获得许可?是的,并且它已经拥有一个许可。
用户是否已经拥有许可?
Linux 内核是一个计算机程序,它结合了数万名程序员和公司的受版权保护的贡献。它是在 GPL 下发布和分发的,GPL 允许每个人在任何地方复制、修改和分发代码,只要所有修改和未修改副本的分发都发生在 GPL 下并且仅限于 GPL。GPL 要求每个收到 GPL 程序的可执行二进制文件的人都必须获得完整的源代码,或获得完整源代码的报价,以及许可证副本。GPL 规定,每个收到 GPL 程序副本的人都从每个作品包含在根据该许可证发布的任何组合或衍生作品中的版权持有人处获得 GPL 条款下的许可证。
需要重申的是,SCO 长期以来一直在 GPL 下发行 Linux 内核,并且在撰写本文时仍在这样做。它直接向用户提供了作品副本和许可证副本。SCO 不能辩称,从 SCO 收到带有允许他们复制、修改和再分发的许可证的受版权保护作品的人不允许复制、修改和再分发。那些从 SCO 获得一个许可证下作品的人,在任何理论下都不需要再获得另一个许可证,仅仅是因为 SCO 希望它已经使用的许可证具有不同的条款。
针对这个简单的事实,一些 SCO 官员最近辩称,他们的 Linux 内核“发行”与他们向内核“贡献”的受版权保护的代码(如果作品中有任何此类代码的话)之间存在某种差异。为此,他们引用了 GPL 的第 0 节,该节规定:“本许可证适用于任何包含版权持有者声明可以在本通用公共许可证条款下发行的程序或其他作品。”Linux 内核在代码的每个适当位置都包含此类声明;没有人否认该组合作品是在 GPL 下发布的。SCO 作为 Caldera,确实为 Linux 内核做出了贡献,并且其贡献包含在带有 GPL 声明的模块中。GPL 的第 0 节并没有为 SCO 提供一些可以豁免此许可证通用规则的例外;它在 GPL 下发行了 Linux 内核,并且它已授予所有人复制、修改和发行内核所包含的受版权保护的材料的权利,只要 SCO 持有此类版权。SCO 不能辩称其发行是无意的:它多年来一直在有意地以商业方式发行 Linux。它从成千上万其他程序员的原创版权中获益,而现在它选择滥用它长期以来所参与的社区的信任,声称自己的许可证并非它所说的那样。当版权持有者说“我给你一份许可证,但我否认该许可证适用;请以更高的价格获得另一份许可证,我会放过你”,有什么理由期望对第二份许可证的遵守能比第一份许可证的遵守更有信心?
结论
被要求从 SCO 获取许可证的用户,因为他们声称 Linux 内核的分销商侵犯了版权,有权提出一些棘手的问题。首先,侵权的证据是什么?从 SCO 受版权保护的作品中复制了什么?其次,为什么我需要一个版权许可证才能使用该作品,而不管谁拥有其中每个部分的版权?第三,你们自己不是以允许所有人(包括我)自由复制、修改和发行的许可证来发行这个作品的吗?当我从你们的 FTP 站点下载该作品的副本,并且你们给了我源代码和 GPL 的副本时,你们的意思是你们没有根据 GPL 向我许可所有这些源代码,只要这些源代码是你们可以许可的吗?提出这些问题将有助于公司决定如何评估 SCO 的要求。我希望我们很快会听到一些答案。
脚注
- 截至 2003 年 7 月 21 日,GPL 下的 Linux 内核源代码可从 SCO 的 FTP 站点获得。
- 参见 SCO 新闻稿,2003 年 7 月 21 日。
[*] Eben Moglen 是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的法学教授。他无偿担任自由软件基金会的总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