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对版权的认知,WIPO,2002 年 6 月

WIPO 版权事务助理总干事 Geofrey Yu 在 2002 年 6 月的一篇名为“公众对版权的认知”的论文中这样说道。有趣的是,WIPO 开始发现,将限制公众的系统描述为“权利”的虚伪行为开始对他们产生反作用。

首先是信息。为了让它顺利传播,我建议淡化对“权利”的引用。这个术语本身是完全可以接受的,但在日常使用中,它具有权利而不承担相应义务的负面含义,并且暗示“我们”对抗“他们”。这行不通,因为我们希望赢得公众和消费者的支持。不幸的是,我们无法让时光倒流并找到一个新术语来代替“版权”,但我们至少可以淡化“权利”这个词。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WPPT)是关于保护表演者和录音制品生产者。他们的标题中愉快地缺少了“权利”一词。我们应该从中吸取教训。

在版权界,比如我们今天在这个房间里,将艺术家、作曲家、表演者和企业称为“权利持有者”是没问题的。但是在与政治家、消费者、用户和公众交谈时使用相同的术语是一种糟糕的公共关系。对于他们,我们必须使用没有法律术语的术语,至少是中性的术语,或者更好的是,包容性的术语,传达公众可以识别的含义。因此,“权利持有者”应该变成画家、作家、雕塑家、音乐家。今天,在一般观众中流行的术语是“文化”、“创造力”、“信息”、“娱乐”、“文化多样性”、“文化遗产”、“奖励创造力”、“文化丰富”。当我们与年轻人交谈时,“乐趣”、“时尚”和“酷”等词会引起共鸣。我们还必须找到正确的口号。在 WIPO,我们为我们赞助的日内瓦文化节创造了一个口号,即“Soutenons les artistes et respectons leurs creations.”(支持艺术家,尊重他们的创作。)

同样,在我们的公众宣传信息中,最好避免使用“版权产业”之类的术语。将音乐制作和电影制作称为“版权产业”是将一个关于人、想象力、乐趣和创造力的事业放在一个以金钱为中心、法律主义的视角下。这就像把汽车制造称为专利产业一样。如果我们为了简洁必须使用“版权”一词,让我们将这些产业称为“基于版权的产业”。

总而言之,我建议我们在与公众交谈时淡化商业和经济因素,而更多地强调人性、创造性和鼓舞人心的角度。

我们在这里可以看到什么?首先,看看 WIPO 如何公开承认(在朋友之间)它站在版权持有者一边。甚至没有任何为其他任何人利益的掩饰,甚至没有为了公共利益而必须要求版权(通过以合理的社会成本促进进步)的想法。

另一个讽刺之处在于,“知识产权”一词是被垄断持有者采用的,正是为了让他们将自己的特权视为不可否认的权利。他们可能既有义务也有权利,或者他们的权力可能会受到限制的想法,应该是不可思议的。谁又会相信音乐和电影工厂是“以金钱为中心和法律主义”的呢?

如果“知识产权”的虚伪开始对 WIPO 产生反作用,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应该自己使用该术语。如果我们这样做了,我们将传播 WIPO 式的虚伪,无论我们是否打算这样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