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让“知识产权”扭曲你的理念
作者:理查德·斯托曼2006 年 6 月 9 日
大多数自由软件许可证都基于版权法,这是有充分理由的:版权法在各国之间比合同法更加统一,而合同法是另一种可能的选择。
不使用合同法的另一个原因是:它要求每个分销商在提供副本之前获得用户对合同的正式同意。在没有先获得其签名的情况下向某人递送 CD 将是被禁止的。真是太麻烦了!
诚然,在像中国这样版权法通常不被执行的国家,我们也可能在执行自由软件许可协议方面遇到麻烦,正如 Heather Meeker 在她最近的 LinuxInsider 专栏“只有在美国?版权法是全球自由软件模型的关键”中所暗示的那样。
然而,这并不是要求在中国加强版权执法的理由。尽管我们会用它来保护人们的自由,但我们必须认识到,它主要会被微软、迪士尼和索尼等公司用来剥夺自由。
具有讽刺意味的是,我们可能比微软、迪士尼和索尼更成功地在中国执行版权——因为我们想做的事情更容易。
迪士尼希望消灭那些销售精确副本的半地下组织。对于自由软件,无论具体使用哪种自由许可,那种复制都是合法的。我们想要阻止的是,当自由软件许可为 GNU GPL 时,发布基于我们代码的专有软件产品。当大型、知名公司进行这种滥用时,情况最为糟糕——而它们是更容易执法的目标。因此,在中国执行 GPL 并非没有希望,尽管这并不容易。
没有中国洗衣店
尽管如此,Meeker 声称这会导致全球性问题,这简直是荒谬的。正如她应该知道的那样,你不能通过在中国移动来“洗涤”在美国受版权保护的材料。
如果有人通过在美国分发非自由的 GCC 修改版本来违反 GNU GPL,那么它是在中国获得还是在中国修改都没有任何区别。美国版权法将同样得到执行。
尽管这个错误似乎是 Meeker 文章的中心点,但事实并非如此。这篇文章真正的中心点是她使用“知识产权”一词所体现的观点。她广泛地使用这个词,仿佛它指的是某种连贯的东西——某种值得谈论和思考的东西。如果你相信这一点,你就已经接受了这篇文章的隐藏假设。
宽松的语言
有时,Meeker 在“知识产权”和“版权”之间切换,就好像它们是同一事物的两个名称。有时,她在“知识产权”和“专利”之间切换,就好像它们是同一事物的两个名称。在研究了这两项法律之后,Meeker 知道它们是截然不同的;它们唯一的共同点是它们形式的抽象草图。
其他“知识产权”法律甚至与它们没有那么多的共同点。暗示你可以将它们都视为同一事物是根本性的误导。
伴随着“知识产权”一词而来的是对这些法律目的的错误理解。Meeker 谈到美国存在的“知识产权”的“精神”,因为“宪法中规定了知识产权”。这是所有错误之母。
美国宪法中真正是什么?它没有提到“知识产权”,并且根本没有提及该术语所适用的绝大多数法律。其中只有两项——版权法和专利法——在那里得到处理。
宪法对它们说了什么?它的精神是什么?它与 Meeker 想象的“知识产权精神”截然不同。
未能执行
宪法规定版权法和专利法是可选的。它们不必存在。它说,如果它们确实存在,其目的是提供公共利益——通过提供人为的激励来促进进步。
它们不是持有者有权获得的权利;它们是我们可以或可能不想给予的特殊特权,以鼓励人们做我们认为有用的事情。
这是一项明智的政策。遗憾的是,国会——必须代表我们执行这项政策——接受好莱坞和微软的命令,而不是我们的命令。
如果你欣赏美国宪法的智慧,不要让“知识产权”进入你的理念;不要让“知识产权”模因感染你的思想。
实际上,版权、专利和商标法只有一个共同点:只有当它符合公共利益时,每一项才是合法的。你对自由的兴趣是必须得到满足的公共利益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