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中立性和自由软件
作者:理查德·斯托曼专有软件开发者反对将法律转向自由软件时,常常声称这违反了“技术中立性”原则。结论是错误的,但错误在哪里?
技术中立性是指国家不应强加对特定类型技术的偏好或反对的原则。例如,不应该有规则规定国家机构应该使用固态内存还是磁盘,或者他们应该使用 GNU/Linux 还是 BSD。相反,机构应允许投标人提出任何可接受的技术作为其解决方案的一部分,并通过通常的规则选择最佳/最便宜的报价。
技术中立性原则是有效的,但它有局限性。某些类型的技术是有害的;它们可能会污染空气或水,鼓励抗生素耐药性,滥用用户,虐待制造它们的工人,或导致大规模失业。这些应该被征税、监管、劝退,甚至禁止。
技术中立性原则仅适用于纯粹的技术决策。它不是“道德中立性”或“社会中立性”;它不适用于关于道德和社会问题的决策——例如自由软件和专有软件之间的选择。
例如,当国家为了恢复国家的计算主权并引导人民走向自由与合作而采取迁移到自由软件的政策时,这并非技术偏好。这是一种道德、社会和政治政策,而不是技术政策。国家不应该对维护人民的自由或鼓励合作保持中立。它不应该对维护或恢复其主权保持中立。
国家有责任坚持其公共机构的软件尊重国家的计算主权,并且在学校教授的软件应教育学生关于自由与合作的知识。国家必须坚持在其公共机构和教育中专门使用自由软件。国家有责任保持对其计算的控制,因此它绝不能将控制权移交给作为软件替代的服务。此外,国家不得向公司泄露其维护的关于公民的个人数据。
当没有道德要求适用于某个特定技术决策时,可以将该决策留给技术中立性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