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可以用来推广自由软件的措施
以及为什么这是他们的责任
作者:Richard Stallman本文提出了一些政策,旨在在国家内部大力推广自由软件,并引导该国其他地区走向软件自由。
国家的使命是为了人民的自由和福祉组织社会。在计算领域,这一使命的一个方面是鼓励用户采用自由软件:尊重用户自由的软件。专有(非自由)程序践踏了使用者的自由;这是一个社会问题,国家应该努力根除它。
为了其计算主权(国家对其自身计算的控制),国家需要在其自身的计算中坚持使用自由软件。所有用户都应该控制自己的计算,但国家有责任代表人民维护对其所做计算的控制。现在大多数政府活动都依赖于计算,而它对这些活动的控制取决于它对计算的控制。在一个任务至关重要的机构中失去这种控制会损害国家安全。
将国家机构迁移到自由软件还可以带来次要的好处,例如节省资金和鼓励当地的软件支持业务。
在本文中,“国家实体”是指各级政府,并包括公共机构,包括学校、公私合作机构、主要由国家资助的活动(如特许学校)以及由国家控制或由国家建立并具有特殊特权或职能的“私人”公司。
教育
最重要的政策是关于教育,因为它塑造着国家的未来
- 只教授自由软件
教育活动,或至少是国家实体的教育活动,必须只教授自由软件(因此,他们永远不应该引导学生使用非自由程序),并且应该教授坚持使用自由软件的公民原因。教授非自由程序就是教授依赖性,这与学校的使命背道而驰。
国家和公众
同样至关重要的是影响个人和组织使用哪些软件的国家政策
永远不要要求使用非自由程序
必须修改法律和公共部门的实践,使其永远不会要求或迫使个人或组织使用非自由程序。他们还应该劝阻暗示这种后果的沟通和出版实践(包括 数字版权管理)。只分发自由软件
每当国家实体向公众分发软件时,包括其网页中包含或指定的程序,它必须以自由软件的形式分发,并且必须能够在完全包含自由软件的平台上运行。国家网站
必须设计国家实体网站和网络服务,以便用户可以通过仅使用自由软件来使用它们,而不会处于不利地位。自由格式和协议
国家实体必须仅使用自由软件良好支持的文件格式和通信协议,最好是已发布规范的。(我们不以“标准”来表述这一点,因为它也应适用于非标准化接口以及标准化接口。)例如,他们不得以需要 Flash 或非自由编解码器的格式分发音频或视频录制内容,公共图书馆不得分发带有数字版权管理的作品。为了支持以尊重自由的格式分发出版物和作品的政策,国家必须坚持要求为其开发的所有报告均以尊重自由的格式交付。
将计算机与许可证分离
计算机的销售不得要求购买专有软件许可证。法律应要求卖方向购买者提供在不购买专有软件且不支付许可费的情况下购买计算机的选项。强加的付款是次要的错误,不应分散我们对专有软件的根本不公正的注意力,即使用它导致的自由丧失。尽管如此,强迫用户为其付费的滥用行为使某些专有软件开发商获得了额外的不公平优势,损害了用户的自由。国家有权阻止这种滥用行为。
计算主权
一些政策会影响国家的计算主权。国家实体必须保持对其计算的控制,而不是将控制权让给私人。这些要点适用于所有计算机,包括智能手机。
迁移到自由软件
国家实体必须迁移到自由软件,并且不得安装或继续使用任何非自由软件,除非在临时例外情况下。只有一家机构有权授予这些临时例外,并且只有在有令人信服的理由时才能授予。该机构的目标应该是将例外情况的数量减少到零。开发自由 IT 解决方案
当国家实体为计算解决方案的开发付费时,合同必须要求以自由软件的形式交付,并且必须将其设计为可以在 100% 自由的环境中运行和开发。所有合同都必须要求这一点,以便如果开发人员不遵守这些要求,则不能为该工作付款。为自由软件选择计算机
当国家实体购买或租赁计算机时,它必须在同类产品中最接近能够在没有任何专有软件的情况下运行的型号中进行选择。国家应为每类计算机维护一份基于此标准授权的型号列表。应优先选择公众和国家都可以使用的型号,而不是仅国家可以使用的型号。与制造商谈判
国家应积极与制造商谈判,以在市场上(向国家和公众)提供合适的硬件产品,在所有相关产品领域中,不需要任何专有软件。与其他国家联合
国家应邀请其他国家就合适的硬件产品与制造商进行集体谈判。他们一起将拥有更大的影响力。
计算主权 II
国家的计算主权(和安全)包括控制执行国家工作的计算机。这需要避免以服务代替软件,除非该服务由同一政府部门下的国家机构运行,以及其他会削弱国家对其计算控制权的做法。因此,
- 国家必须控制其计算机
国家使用的每台计算机必须属于或由使用它的同一政府部门租赁,并且该部门不得将决定谁可以物理访问计算机、谁可以在其上进行维护(硬件或软件)或应在其上安装什么软件的权利让给外部人员。如果计算机不可移动,则在使用时必须在国家作为占用者(无论是所有者还是租户)的物理空间中。
影响开发
国家政策会影响自由和非自由软件的开发
鼓励自由
国家应鼓励开发人员创建或增强自由软件并将其提供给公众,例如通过减税和其他财政激励措施。相反,不应为开发、分发或使用非自由软件提供任何此类激励措施。不要鼓励非自由软件
特别是,专有软件开发商不应能够向学校“捐赠”副本,并声称软件的名义价值可用于抵税。专有软件在学校是不合法的。
电子垃圾
自由不应意味着电子垃圾
可替换软件
许多现代计算机的设计使得无法用自由软件替换其预加载的软件。因此,解放它们的唯一方法是将其丢弃。这种做法对社会有害。因此,销售、进口或批量分发新型(即非二手)计算机或基于计算机的产品应是非法的,或者至少应通过高额税收来大幅抑制,对于这些产品,硬件接口的保密性或有意的限制会阻止用户开发、安装和使用任何和所有制造商可以升级的已安装软件的替代品。这尤其适用于任何需要“越狱”才能安装其他操作系统的设备,或者某些外围设备的接口是秘密的设备。
技术中立
通过本文中的措施,国家可以重新获得对其计算的控制权,并引导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控制其计算。但是,有些人以这会违反技术中立的“原则”为由反对。
技术中立的思想是,国家不应对技术选择强加武断的偏好。这是否是一项有效的原则是有争议的,但在任何情况下,它都仅限于纯粹是技术性的问题。这里倡导的措施解决了具有道德、社会和政治重要性的问题,因此它们超出技术中立的范围。只有那些希望征服一个国家的人才会建议其政府对其主权或其公民的自由保持“中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