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还是版权?(旧版本)

本文有更新的版本


电子书的美好新世界:不再有二手书店,不再能把书借给朋友,不再能从公共图书馆借书,购买书只能使用能够识别您阅读内容的信用卡。甚至未经授权阅读电子书都是犯罪行为。

很久以前,在印刷术时代,建立了一种针对写作和出版业务的行业法规。它被称为版权。版权的目的是鼓励出版各种不同的书面作品。版权的方法是让出版商获得作者的许可才能重印最近的作品。

普通读者几乎没有理由反对,因为版权只限制出版,而不限制读者可以做的事情。如果它稍微提高了书的价格,那也只是金钱而已。版权按照预期提供了公共利益,对公众的负担很小。它在当时做得很好。

后来,出现了一种新的信息传播方式:计算机和网络。数字信息技术的优势在于它方便了复制和操纵信息,包括软件、音乐录音和书籍。网络提供了无限访问各种数据的可能性——一个信息乌托邦。

但有一个障碍挡在了前面:版权。利用计算机共享已出版信息的读者,在技术上属于侵犯版权。世界已经改变,曾经对出版商的行业法规,现在变成了对其本应服务的公众的限制。

在民主社会,禁止流行的、自然的和有用的活动的法律通常很快就会被放松。但是,强大的出版商游说团决心阻止公众利用计算机的强大功能,并发现版权是一个合适的武器。在他们的影响下,政府没有为了适应新的情况而放松版权,反而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严格,对被抓到共享的读者处以严厉的惩罚。

但这还不是最后。当少数人控制其他人的计算机做什么时,计算机可能会成为强大的统治工具。出版商意识到,通过强迫人们使用专门指定的软件观看视频和阅读电子书,他们可以获得前所未有的权力:他们可以迫使读者每次阅读一本书都付费并表明身份!

这就是出版商的梦想,他们说服美国政府颁布了 1998 年的《数字千年版权法案》。这项法律赋予他们对读者使用电子书的几乎所有行为的完全合法权力,只要他们以加密形式出版这本书。即使未经授权阅读本书也是犯罪行为。

我们仍然拥有使用纸质书的相同旧自由。但是,如果电子书取代印刷书籍,这种例外情况将无济于事。有了“电子墨水”,它可以将新文本下载到看似印刷的纸张上,甚至报纸也可能变成转瞬即逝的。想象一下:不再有二手书店;不再能把书借给你的朋友;不再能从公共图书馆借书——不再有“泄漏”可能让某人在不付费的情况下阅读。(从 Microsoft Reader 的广告来看,也不会再有匿名购买书籍。)这就是出版商为我们设想的世界。

为什么对这些重大变化的公开辩论如此之少?大多数公民还没有机会处理这种未来技术引发的政治问题。此外,公众被教导说版权的存在是为了“保护”版权所有者,这意味着公众的利益无关紧要。(有偏见的术语“知识产权”也助长了这种观点;此外,它还鼓励人们错误地尝试将几乎完全不同的几项法律——如版权法和专利法——视为一个单一的问题。)

但是,当广大公众开始使用电子书,并发现出版商为他们准备的制度时,他们将开始反抗。人类不会永远接受这种枷锁。

出版商会让我们相信,压制性的版权是保持艺术活力的唯一途径,但是我们不需要一场反对复制的战争来鼓励出版各种不同的作品;正如 Grateful Dead 所表明的那样,粉丝之间的私人复制对于艺术家来说不一定是问题。(2007 年,电台司令乐队通过邀请粉丝复制专辑并支付他们想要的任何金额而赚了数百万美元;几年前,斯蒂芬·金通过人们可以复制的电子书获得了数十万美元。)通过将电子书之间的复制合法化,我们可以将版权重新变成曾经的行业法规。

对于某些类型的写作,我们应该更进一步。对于学术论文和专著,应该鼓励每个人在线逐字重新发布它们;这有助于保护学术记录,同时使其更易于访问。对于教科书和大多数参考书,也应该允许出版修改后的版本,因为这会鼓励改进。

最终,当计算机网络提供一种向某人发送少量资金的简单方法时,限制逐字复制的全部理由将消失。如果您喜欢一本书,并且您的计算机上弹出一个框,上面写着“单击此处给作者一美元”,您会点击吗?版权对于书籍和音乐,因为它适用于分发逐字未修改的副本,将完全过时。而且,为时不晚!